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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》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抓好贯彻落实。
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,充分挖掘培育我省森林“四库”价值,更看重“提质”“兴业”“利民”,积极推动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林改发〔2025〕56号)有关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,进一步激发林下经济发展活力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以下政策措施。
(一)强化规划支撑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性作用,结合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施,在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,允许经营者按照功能相容、空间复合利用原则,合理规划利用林地、园地开展林下种植、养殖、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活动。
(二)分级利用林地。根据林地利用原则,将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分为优先利用、限制利用和禁止利用三种类型。发展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,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,可开展适度规模化、集约化林下经济活动。在限制利用林地范围内禁止做全面林地清理,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,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。各地可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农民种养传统,在不与《河北省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及要求》(附件1)冲突的情况下,以县为单位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。
(三)规范林地使用。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的,要符合水土保持要求,且不得影响森林整体功能发挥。利用人工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的,鼓励经营者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,在满足森林培育方向的基础上自主开展林下经济经营活动,需要间伐林木发展林下经济的,抚育后郁闭度不能低于0.6。在新造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,要促进苗木生长,造林3-5年后要达到《造林作业规程(GB/T 15776-2023)》规定的合格成效①。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,各地可结合实际,制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的有关技术标准,明确细化不同森林类型、不同发育阶段抚育经营应保留的株数和郁闭度等要求,并履行管理职责。
(四)做好林业直服用地保障。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生产道路、管护设施、生产资料用房和贮存场(库、室)、安置的移动设施(装置)以及为满足直服设施需求而配套设置的供水、供电、供热、供气和通信类辅助设施,相关用地符合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(LY/T 3426-2025)》规定要求的,按照林业直服用地办理许可手续。
(五)放活林地经营权。全方面实行集体林地“三权分置”,持续放活林地经营权,充分赋予经营权抵押贷款、申报林业项目、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权能。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,积极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、市场化、信息化。平等保护林地经营权权益,支持权利人依法依规行使权利。
(六)鼓励创新经营模式。加快完善林地流转、利益联结、效益分配等机制,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出租、入股等方式合作开展森林经营和发展林下经济,积极培育集体林场、家庭林场、股份合作林场、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,释放规模经营效应。探索开展林地林木代管、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。允许通过租赁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。国有林场在科学划定林下经济活动适宜区域后,可根据资源条件和乡村产业需求发展林下经济。积极推广我省“国有林场带民营”模式,发挥国有林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,推动生态培育、绿色防控、智能监测、轮作轮养等林下经济技术普及,“场村合作”共建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。
(七)支持开展林权收储。鼓励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开展林权收储业务,拓展林下空间,通过租赁、转让、合作等方式发展林下经济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,在考虑林分质量、区位条件、生态价值、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,探索建立科学评估定价体系,形成合理基准价格与动态调整机制。支持省内外具备专业评估能力和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服务,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。
(八)支持建设“林业标准地”②。鼓励林权收储机构按照属地“林业标准地”指标体系和林业生产企业需求,修筑必要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,配套必要的用于林下经济产品加工、森林康养、生态旅游科普的建设用地,通过建设水、电、路、网、房等配套基础设施打造“林业标准地”,为林业生产公司可以提供“定制服务”,并以差异化标准,通过租赁、入股、合作经营等形式与林业生产企业组织合作,实现林业生产企业“拎包入住”。各地可依规定在招商引资、项目申报、金融支持等方面对“林业标准地”建设项目予以帮扶,形成政策合力,促进项目落地落实。
(九)提高林下种养殖标准化水平。探索建立科学的森林复合经营模式,充分保障森林ECO质量和产品的质量,推动林下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稳定、可持续。加强乡土优良品种的保护与利用,健全覆盖种苗培育、环境调控、投入品使用、产品加工等林下种植全环节的技术标准。将林下养殖统筹纳入良种培育推广、动物防疫、加工流通和绿色循环发展体系,促进林下养殖业向规模化、标准化方向发展。推动一批用于林下种植、养殖的先进机械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。鼓励林下中药材经营企业建设中药材GAP③基地,加强种植、养殖、采集、包装、贮藏、运输等环节危害控制,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。
(十)促进林下产业融合。推动林下经济产业延链补链,加快形成上下游结合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。鼓励深加工企业在林下经济产品主产区建设初加工基地、产地仓,并在资金、项目、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,推动优质林下初级产品在食品加工、医药产业、生物化工、动物饲料等领域的应用。支持依托森林资源和林下经济基地,发展森林旅游和康养产业,探索实施我省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(VEP)④实现项目,推动生态价值转化。
(十一)加强产销对接。推广“有突出贡献的公司+基地+农户”“合作社+农户”等利益联结机制,发展“订单式”生产,稳定产销关系。鼓励开展绿色、有机、生态产品等认证以及地理标志产品认定,积极培育区域公用品牌,提升产业附加值与市场认可度。拓展多元化产销渠道,组织林下经济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,推介宣传高品质的产品。带领企业与大型产销平台联结,发展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模式,推动林下产品生产端和消费端高效衔接,扩大林下商品市场需求。
(十二)强化科学技术支撑。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发挥人才与技术优势,开展林下经济关键技术探讨研究,研发和推广适应林地环境的轻简化、智能化机械装备。依托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。完善我省林下经济标准体系,鼓励支持相关的单位热情参加林下经济标准制定。深化科技惠民服务,组织科技特派员、专家服务团深入林区一线,面向企业、合作社、基层技术骨干及广大林农,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和产业政策解读,培养一批懂技术、善经营、会管理的带头人。
(十三)构建多元投入机制。落实好现行财政支持政策,坚持市场主导、政府引导,在政策框架内支持林下经济发展。积极谋划林下经济相关项目,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,提升林下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。加强金融赋能,用好人民银行再贴现、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,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林下经济产业创新信贷产品,推动林下经济产品、林下空间经营权及收益权纳入抵(质)押物范围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下经济特色保险产品创新工作,探索构建包括指数保险、产量保险、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林下经济保险产品体系。
(十四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推动绿色发展、助力农民增收、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等工作的重要抓手,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,着力解决困扰林下经济发展“瓶颈”,更好地发挥森林“粮库”“钱库”作用。要将发展林下经济纳入林草领域“十五五”重点工作,明确发展目标、任务和支持政策。强化部门协同,形成政策合力,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。积极挖掘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有益经验,并做好宣传推广,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下经济发展的积极性。
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,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,可适度规模化、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。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,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。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,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。
1.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,禁止做全面林地清理,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,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。
2.在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,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、不破坏森林植被、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,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论证,适度发展林下经济。
3.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,在不破坏地表植被、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,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论证,适度发展林下经济。
4.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,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及政策。
5.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,应严格遵守饮用水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及政策,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。
①根据《造林作业规程(GB/T 15776-2023)》,利用新造林发展林下经济的,造林3-5年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,为达到规定的合格成效:
盖度。寒温带区、半干旱区、干旱区、极干旱区、青藏高寒区等灌木树种(乔灌混交)造林小班盖度达到40%(含)以上。
造林株数保存率。中温带区、暖温带区、亚热带区、热带区,造林株数保存率在80%(含)以上;寒温带区、半干旱区、干旱区、极干旱区、青藏高寒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,造林株数保存率在65%(含)以上;寒温带区、半干旱区、干旱区、极干旱区、青藏高寒区等地区,乔、灌木树种一同纳入造林株数保存率计算。
②林业标准地是指依托林业资源,在尊重农民意愿、保障农民利益,林地规模化流转基础上,设置控制性指标,统一按照一定标准建设水、电、路、网、房等基础设施,满足社会资本“拎包入住”开展木本粮油、花卉苗木、竹木加工、林下经济、森林康养等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,具体包括规模化经营性林地、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。林地标准地一定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土地用途管制和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基础,不得用于商品房、别墅、高档酒店、公寓等房地产开发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。
③中药材GAP是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。根据《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》,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础要求,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采用种植(含生态种植、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)、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,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。《规范》规定,“中药材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应该依据中药材生产特点,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,开展质量风险评估,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、预防的方法。”“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,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、监督和记录;统一规划生产基地,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,统一肥料、农药或者饲料、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,统一种植或者养殖作业规程,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作业规程,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。”“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,保证从生产地块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、种植养殖、采收和产地加工、包装、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”。同时,根据省药监局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林业和草原局、省中医药管理局《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》要求,支持引导中药生产企业、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植(殖)基地和合作社,科学合理规划利用荒山、林地资源建设生态种植基地,推进中药材GAP规范种植管理。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、共建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基地,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。
④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(VEP,全称是The Value of Ecosystem Product in specific geographic units),是指在特定地域内对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做评估,着重关注生态环境保护、修复和生态产品合理化利用的成本,和相关生态产业的未来可预期市场收益。VEP的核算结果强调精准性和地域性,大范围的应用于经营开发、担保信贷和权益交易等领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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